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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常龙:用实际行动践行法治中国

发布时间:2019-08-30 10:12:02 推广 来源:大众新闻网

今年恰逢新中国七十华诞,我国法治建设与新中国的成立、发展一同成长蜕变,稳步推进,成效显著。全面依法治国被确立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全社会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日益提高;法治在促进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发展中的作用成效显著……

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山东大学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胡常龙就经历并见证了中国法治建设从起步到发展的全过程。多年来,不论是作为一名法官、教授还是律师,胡常龙教授都为我国的法律事业及法治建设贡献了自己的一份力量。

胡常龙参加山东刑事辩护高端论坛留影

法官:以法之剑 扬正义之威

本科毕业后,胡常龙来到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一庭、刑二庭工作,先后任书记员和助理审判员。工作期间,胡常龙形成了严谨的工作作风和勤勉的工作态度。他主审或参与重大案件上百起,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及严肃认真的态度,广受领导及当事人的好评与信赖。

谈起在法院的工作,胡常龙颇有感慨,“正是这段经历让我意识到,法律人首先应当具有公平正义之心,要嫉恶如仇,勇于担当。作为一个法律人,应该通过自身努力,为中国的法治建设做出应有的贡献,竭尽所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竭尽所能为公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多年的司法实践和历练使胡常龙深刻地认识到,法律职业要求必须要严谨、规范、敬业、克己。同时,他也切身感受到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完善过程并非一成不变,这就要求法工作者不断提升完善自我。

在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担任法官期间,发生在聊城市、临沂市和菏泽市的三起故意杀人案件给胡常龙留下了深刻印象。这三起案件,地方法院一审判决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缓期执行。但二审过程中,他发现全都存在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问题。因此依法提出将案件发回重审,并获得合议庭和审委会的同意和支持。发回重审后,案件回流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取保候审,期满后不了了之,实际上是作了无罪化处理。这在当时的司法情境下,已经是极为难得了。

胡常龙多年始终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只要证据不足,事实不清的案件,他都会坚持发回重审或者依法改判,能够做到坚持原则,维护正义,最大限度的避免冤错案件形成。

胡常龙曾经说,“能否做到秉公执法,坚守正义,公正裁判,这是对法官个人专业素养的重大考验。”要想做一名优秀的法官,要有良心、讲良心,设身处地为当事人考虑,要有强烈的正义感和使命感,与时俱进的专业知识,才能够对法律、事实和证据问题作出准确理解和把握。

胡常龙参加中国刑事诉讼法学会2018年年会留影

教授:路漫漫其修远兮 吾将上下而求索

我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两大主题是改革开放和法治建设。从上世纪八十年代开始,我国法律制度开始不断完善,改革与法治,仿佛两个车轮,载着新中国不断向前迈进。

翻看胡常龙的履历可以发现,他在法学道路上的求索时期,恰好是我国快速推进法治进程的阶段。1987年7月胡常龙考入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系,1999年7月在山东大学法学院获得了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7月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博士学位,后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从事博士后研究。在攻读博士期间,他结合多年司法实践经验,潜心研究思考问题,发表了一系列学术论文。

2004年,在省高院工作了13年的胡常龙调到山东大学法学院从事教学科研工作。胡常龙深知,只有专业知识扎实,才能更好地从事本职工作。教学与研究,不仅能使自己在法学领域有所建树,更重要的是可以影响到更多心怀激情、志在维护正义的年轻人,就像当年的自己那样。凭借过硬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胡常龙在学生中广受好评。任职期间,他还担任山东大学法学院诉讼法学研究所所长和山东大学刑事司法与刑事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同时,胡常龙还身体力行,在山东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做了一名兼职律师,担任常春藤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

作为一名法律工作者,又要从事教育工作,可以说重责抗在肩,直面严峻挑战。可胡常龙依旧以最饱满的热情,投身于刑事辩护与法学教学科研工作中。对此,他说道,“围绕法律的职业都是相通的。在从事教学科研工作之余,我会辩护一些具有影响力的刑事案件,利用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地为社会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同时他认为,这也是体现自身价值和积累成就感的过程。

在职期间,胡常龙笔耕不辍,发表了《死刑案件程序问题研究》、《刑事诉讼中的实务问题》、《论刑事疑案的二难选择》等学术专著。他与其他学者完成合著作品《刑事证据基本问题研究》、《检察监督规范化问题专题研究》等。发表法学专业论文30余篇,其中包括《从证据法学视角析金融诈骗犯罪》、《实践语境中的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以修订后《刑事诉讼法》为视角》、《走出刑事证明标准的几个理论误区--兼论刑事证明标准的设立基准》、《死刑核准权归位后的程序正当性分析》、《证据法学视域中的检察官客观义务》等,在法学界产生了重要影响。

胡常龙(左一)参会留影

律师:严谨客观 求实公正

2007年胡常龙通过了司法考试,成为一名兼职律师,从事刑事辩护。有人曾问他:做学问自由又充实,为什么还要耗费精力去做律师呢?

对此,胡常龙表示,“我研究的专业方向是刑事诉讼法、证据法和司法制度。我研究的专业属于部门法,它与司法实践联系得特别紧密。辩护一些有影响的疑难复杂的刑事案件,可以为教学提供素材,同时我也可以将多年的司法从业经验和学识,运用到实践中,有助于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两者之间的主要冲突只是在时间上。总体而言,主业和兼职之间平衡好,互相结合,也是一个相得益彰的过程。”

在刑事辩护实践中,胡常龙深深地认识到,每一起刑事案件,对于当事人及其家庭而言,都是天大的事情。如果律师不能尽职尽责的履行好辩护义务,不仅违背职业道德,从个人道德的角度审视也是缺德的。因此,胡常龙作为一名律师,始终秉承着客观、严谨、公正、勤勉、尽责的态度,处理好每一桩案件,不敢有丝毫懈怠和疏忽。

刑事案件对于程序正义的要求非常高,刑事诉讼的程序极其严谨、规范和繁琐。但胡常龙经验丰富,他在尊重事实、证据和法律的基础上,解决了一桩桩棘手的案件,其中不乏无罪辩护案件,真正做到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比较典型的案件要数前不久被中国法学会案例法学研究会、清华大学法学院证据法研究中心、清华大学出版社联合发起,中国政法大学刑事辩护研究中心等单位评为“十大无罪辩护”案件的“徐某等诈骗案”。徐某案发前任某银行杭州分行企业金融部总经理,因为其所在银行的贴现额度不够,将老客户介绍来的贴现业务介绍给另一家银行,后老客户等人合谋“吃票”被捕,徐某也被指控涉嫌诈骗罪。

胡常龙律师受徐某家人委托,为其进行辩护。从侦查伊始,经过审查起诉、一审、二审,他始终坚持徐某无罪,明确提出徐某既无犯罪的主观故意,也无犯罪的客观行为,同时也缺乏刑法学意义上因果关系成立应当具有的逻辑上的必然性、合理性、充分性。徐某为黄某等人介绍承兑汇票贴现银行的行为与曹某某、黄某、吕某某等人的串通吃票行为之间没有必然联系。根据罪刑法定原则,徐某的行为显然不符合任一犯罪构成,当然也就不构成犯罪。胡常龙坚持徐某的行为明显不构成犯罪,并充分表达诉讼请求和辩护意见,最终该辩护意见为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所采纳,并于2018年2月13日开庭依法宣告被告人徐某无罪。徐某在被羁押长达2年7个月零23天之后,于2018年春节前一天被释放。

本案涉及承兑汇票贴现业务,金额高达1.2亿元,地跨浙江和山东两省,共有六名被告人涉案。评委会评论:胡常龙律师在准确把握事实、证据和法律问题的基础上,从主观和客观两方面将徐某与其他五名被告人的行为进行切割,彰显了高超的辩护水平,获得了当事人家属的赞誉和认可。2018年10月16日,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国家赔偿决定,向徐某支付国家赔偿金人民币55万元。

作为刑事辩护律师,胡常龙多年来成功辩护了若干有重大影响的案件。除上述案件,他还辩护了江苏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李某某受贿案;山东省商务厅厅长吕某某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案;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刘某某受贿案、青岛市市北区法院院长王某某受贿案、中铁十八局集团公司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傅某某国有企业人员滥用职权案、郑某非法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发展与管理委员会主任刘某故意泄露国家秘密案等重大案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结语:

数十载风风雨雨,我国的法治进程迈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快车道。胡常龙表示,我国的法治事业经历了一个曲折漫长的发展过程,也是一个不断走向完善、规范、科学、严谨的历程。从立法的角度看,我国已初步建立了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立法越来越科学、规范、严谨、精密且能够体现中国特色;从司法角度来讲,虽然存在一些问题,但这些问题都是发展过程中的问题,司法的发展方向总体向好,司法总体能够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平正义,能够满足大众对公平正义的期待和需求。

如今的胡常龙,依旧忙碌着,最初之所以会选择法律专业,他表示自己是嫉恶如仇的性格,他想用自己的专业知识,最大限度地去帮助他人,惩恶扬善,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感献一份力量。回顾多年经历,他为自己当初的选择感到骄傲。

作为中国法治建设的践行者,胡常龙深刻体会到我国的法治环境正在发生巨大的改变,司法越来越公正,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感受越来越真切。相信在以胡常龙为代表的法律人的不懈努力下,会有越来越多的青年人投身我国的法治建设进程中,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担当作为。

责任编辑:上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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