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李爽 孙颖)7月15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由广元市司法局提请的旺苍县首例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件并当庭宣判,审判长宣读因重大立功表现对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和康某某的裁定:侯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康某某减去有期徒刑一个月。
当天,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庭审有序进行,市司法局宣读对罪犯的减刑建议书,市检察院检察员出庭对罪犯在社区矫正中的表现逐一进行核实并发表了减刑意见,审判长对报请减刑的服刑人员情况及服刑期间表现情况进行详细调查、讯问,合议庭听取了服刑人员的最后陈述,整个环节安全、高效。
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三江司法所接受社区矫正的2名社区矫正对象减刑案进行了审理。据了解,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因聚众斗殴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半;康某某因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现在三江司法所进行社区矫正。在社区矫正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各项管理规定,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教育和公益劳动。
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和康某某,主动参与三江镇厚坝村2组“大毛坡”和三江坝社区“官参营”后的两起山林火灾,保护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表现突出。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社区矫正对象侯某和康某某在社区矫正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各项监督管理规定,在扑灭山林火灾过程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故作出上述裁定,整个庭审过程程序规范,庭审顺利完成。
庭审当天,50名社区矫正对象参加旁听。本次减刑案件的宣判,增强了旺苍县社区矫正对象依法接受社区矫正的自觉性和自信心,是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社区矫正法》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具体表现,激励社区矫正对象积极接受社区矫正提供了有效的司法实践样本,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有利于推动全县社区矫正对象在社区矫正期间好好改造,顺利回归社会。
责任编辑:上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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