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财政部消息,为了加快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法治建设,财政部起草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并于5月9日起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是财政部2020年一项重要立法工作。
国有金融资本是指国家及其授权投资主体直接或间接对金融机构出资所形成的资本和应享有的权益,金融机构包括主权财富基金、金融控股公司、金融投资运营公司以及金融基础设施等实质性开展金融业务的其他企业或机构等。我国国有金融资产体量庞大,根据财政部《国务院关于2017年度金融企业国有资本的专项报告》,截至2017年末,国有金融资本16.2万亿元,财政部、汇金、一行两会、地方财政均参与在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中,形成“九龙治水”的局面,存在“职责分散、授权不清、权责不明、部门利益固化”等问题。
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对金融业发展是一件大事。近年来,中央高度重视国有金融资本管理。今年3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有金融资本出资人职责暂行规定》,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这是继2018年6月30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指导意见》后,又一项完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的重要举措,是厘清出资人职责边界、规范履职尽责的重要基础性制度。从地方实践来看,广州、深圳、上海及山东等地区,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两手抓”,在国资监管、国有企业创业投资、国有金融资本管理等方面均有所突破。
如今,财政部又加快制定国有金融资本管理条例,显然是有的放矢。从《条例》来看,主要内容包括出资人与受托人职责、国有金融机构基本权利和义务、国有金融资本布局、收益管理、风险防控、监督管理等。《条例》指出,国有金融资本布局应当适应经济发展需要,统筹规划、有进有退、突出重点,不断提高资本配置效率,实现战略性、安全性、效益性目标的统一。
一是对政策性和开发性金融机构,保持国有独资或全资的性质。二是对涉及国家金融安全、外溢性强的金融基础设施类机构,保持国家绝对控制力。三是对在行业中具有重要影响的国有金融机构,保持国有金融资本的控制力和主导作用。四是对处于竞争领域的其他国有金融机构,积极引入各类资本,国有金融资本可以控股,也可以参股。对于符合条件的国有金融机构,继续按照市场化原则,稳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对于收益管理,国有金融机构应当及时、足额上缴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擅自减免,上缴工作由各级财政部门负责。
引人关注的是,对于上缴国有金融资本经营收益的要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曾提出,完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提高国有资本收益上缴公共财政比例,2020年提高到30%,更多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上缴利润无疑有利于形成利润再分配与企业发展积极性的良性循环。
以法治化规范国有金融资本管理势在必行。从某种意义上说,当前形势下,对国有金融资本管理进行专门的立法规范,是维护金融安全、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夯实管理体制机制法律基础的迫切需要,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实现高质量发展、推动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高国有金融企业竞争力的关键举措,是完善公司治理有机统一、实现“管企业”向“管资本”转变、优化国有金融资本战略布局的重要保障。
责任编辑:上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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