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罗瑞雪)近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电动车销售经营部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400元并罚款15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7月2日,开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辖区内某电动车销售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待售的16台电动自行车外观与合格证存在较大差异。经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不符合GB17761-2018标准要求。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3月20日通过微信从无锡某车业有限公司选购了20台电动自行车,销售时根据顾客需求配置电池类型和容量。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的货值金额为32740元,共获违法所得400元。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电动自行车非法改装、电池自燃导致的事故接连不断,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本案的查处,有力地震慑了不法商家,有效遏制了全县电动自行车经营单位非法拼加改装行为。通过排查整治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安全隐患、查处不合格产品,要求电动自行车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提升了市场监管领域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安全水平,保障了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责任编辑:吴蜀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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