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王皓申 报道)近日,都江堰市人民法院审结一起继承纠纷,被继承人汪某某的三个子女及外孙围绕一份《收条》陷入争执,法院判断被告提供的《收条》真伪不明,最终都江堰法院判决马某闽支付马某民、马某珍应继承款项人民币各18521.92元,支付盛某垒应继承款项人民币7408.77元。
被继承人汪某某现有马某闽、马某珍、马某民、盛某垒四名继承人,汪某某生前与马某闽共同生活,去世后丧葬事宜均由马某闽办理。2010年8月16日,汪某某(托管人)、马某闽(保管人)、马玉萍(见证人)签订《保管书》,《保管书》主要内容为被继承人汪某某将5万元交由马某闽保管,并按年计算利息,该款项于被继承人汪某某住院时使用,保管的终止时间为该款项全部使用完为止。马某闽称其已归还5万元现金及利息并且其母亲出具《收条》,其余三继承人对《收条》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并申请笔迹鉴定,但鉴定机构以鉴定所需样本不充分等原因不予受理该案鉴定并退回鉴定材料。现马某珍、马某民、盛某垒认为被告保管的被继承人汪某某5万元及利息已归还均不是事实,上述款项并未用于被继承人汪某某医疗费支付及死后安葬花销至今由马某闽全部占有,依照保管协议马某闽应丧失继承权。
法官说法:继承案件中常出现被继承人财物交予某继承人“保管”和“代持”的情形,因当事人之一已去世,往往难以证实案件真实情况。在本案中,被告称其已归还相应款项和利息,且有《收条》为证,但《收条》真伪不明,被告又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在保管案涉款项期间已将案涉款项全部用于被继承人住院支出,同时已经通过诉讼向继承人主张了垫付的医疗费用,通过被告自相矛盾的陈述,可认定其无法证实其辩称内容,但考虑到被告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尽了更多的赡养义务,因此在分割该债权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故认定被告马某闽并未归还5万元款项及利息,案涉款项案涉款项应作为被继承人的债权予以继承。
责任编辑:吴蜀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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