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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用上数学思维 判案效果立竿见影

发布时间:2023-11-29 16:15:12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王皓申 报道)作为一名长期从事一线审判工作的法官,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永宁法庭舒玲最近审判的一起工程合同案件,为司法实践提供了让人耳目一新的新思路。

原告某混凝土有限公司因买卖混凝土纠纷起诉被告某建筑工程公司,原告提出判令被告支付货款810余万元的诉讼请求。原被告双方早在2018年便签订了《成都市预拌(商品)供应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所在的项目地供应预拌(商品)混凝土,被告每月25日前与原告结算。自2018年3月底开始,原告陆续向被告项目地供应混凝土共计3.4万余方,被告欠付810余万元一直未给。

当事双方的争议焦点集中在工程量和合同单价的计算上,对此,舒玲法官在召开庭前会议时固定了无争议事实,及时总结双方争议焦点,集中处理双方争议对象。经鉴定后得出:如按供货当月信息价计算单价,总价为19,131,918元;按原告主张的单价计算方式,总价为18,163,410元;按被告主张的单价计算方式,总价为16,898,388元。原被告双方计价差额达126万余元。

争议产生的原因是什么,舒玲法官从合同源头出发,经过仔细阅读分析合同条款后,发现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产生的原因在于对以混凝土C30为标准的调价计算方式的争议,而对调价计算方式的争议源于双方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不同。

对案件有了初步的认识以后,舒玲法官开始研究破题的方法。事实上,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第4.3条中对调价方法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即通过计算混凝土C30同期市场信息价上涨或下跌是否超出5%,用于确定调价条件是否成就,且含税单价已包含价格浮动风险,只有在市场价格浮动过大时才进行调价。该合同条款的目的是对混凝土的市场价格出现较大波动的情况时,合同执行的单价随行就市作出调整,即上涨达到一定幅度时,增加出卖人的收益,下跌达到一定幅度时,降低买受人的成本,从而兼顾合同双方的利益。但双方对调价基数的理解产生分歧,舒玲法官通过拟列函数公式,即设混凝土C30的市场价格为x,调价后的价格为y,根据双方各自的主张分别列出调价公式,并作图予以分析,得出原告主张的调价方法在调价临界点时存在明显的不合理性,显然无法达到随行就市调整价格,进而平衡双方利益的合同目的。结合合同条款理解的相关法律规定,舒法官将上述思路分别向双方予以说明,最终原告接受被告主张的调价方法,双方达成一致的调解意见,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在分析合同目的时,仅通过文字表述或表格备注,难以评价争议双方各自主张的调价方法的合理性,但将双方主张的调价方法转化为数学公式,即可通过分析函数图的变化,判断出何方主张的调价方法更符合市场交易规律,以满足双方调价的合同目的。”舒玲法官说。

据悉,这起案件是温江法院在上级法院的指导下,围绕“实质化运行 优质化提升”的总体思路,对庭审优质化工作的创新成果,是数学思维在审判实践中应用的体现,为合同的理解提供了一种新的审判思路。下一步,温江法院将继续以庭审优质化工作为契机,拓展审判思路,创新审判方式,将社会学科与理工学科有机结合应用,为更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提供参考样本。

责任编辑:吴蜀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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