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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间绩效考核未达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发布时间:2023-09-15 12:56:33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 李力 黄仪)近日,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李力法官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案件,某科技公司以苏先生在试用期间业绩未能达到月销售额30万元为由,认为苏先生试用期间不符合公司的录用要求,与苏先生解除劳动合同。

2023年2月22日,苏先生通过招聘软件入职到某科技公司,同日双方签订三年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23年2月22日至2026年2月21日(其中试用期为2023年2月22日至2023年5月21日),约定苏先生从事电商主播工作,工资由“底薪+提成+绩效奖金”构成,综合薪资7000元左右。

2023年4月21日,某科技公司以苏先生试用期间不能胜任工作、不符合公司的录用要求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苏先生以某科技公司违法解除为由向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23年5月31日,成都市金牛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某科技公司在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5169.54元。某科技公司不服仲裁裁决,遂于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金牛法院在充分了解案情、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承办法官认真听取双方诉辩意见,分别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耐心细致的沟通,强化释法明理、归纳双方争议焦点、组织双方调解。

根据仲裁庭审查明事实以及某科技公司提交的苏某直播数据及销售数据显示,苏某业绩确未能达到月销售额30万元的提成基础。但是,用人单位主张试用期内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应当提交证据证明试用期录用条件、录用条件是否已经事先告知劳动者、录用条件本身是否合法合理、考核标准及对劳动者试用期间工作的考核情况。本案中,某科技公司未就以上事项提交证据,故某科技公司以苏先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属于违法解除,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向苏先生支付经济赔偿金。

最终,用人单位当庭向劳动者支付款项,及时化解、实质性解决了劳资双方纠纷。

法官说法:谈到这起案件,李力法官表示: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依法约定一定期限的试用期。我们金牛法院民一庭受理的劳动合同纠纷案件绝大多数都是双方在试用期届满后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但即使是在试用期间,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也是受到法律严格限制的。用人单位不仅必须向劳动者作出合法合理的说明,同时还应当承担相应举证责任。

责任编辑:吴蜀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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