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小陶人民法庭在处于大山深处的小陶镇巡回开庭审理一起涉民生案件。
2004年,永安市小陶镇某村委会为推进乡村振兴建设,与永安市某建设工程公司签订一份道路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将该村的公路改建工程发包给该公司,并由施工班组游某与何某实际施工。工程完成并已交付使用后,游某与何某以村委会拖欠部分工程款为由诉至法院。
因该案与村民的生产生活息息相关,受到村民们的极大关注,承办法官便将法庭搬到了村里,进行巡回审判。庭审中,法官通过组织双方现场勘查、核对账本,发现双方症结在于工程实际施工量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充分听取双方的意见后,法官耐心进行释法晰理,最终促使双方形成初步调解意见。
责任编辑:上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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