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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天湖镇举办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

发布时间:2022-03-03 00:07:31 推广 来源:中国报道

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向承权)3月2日,重庆市丰都县南天湖人民政府举老年人权益保护法治讲座,来自全镇年满65岁以上的数十名老人参加本次讲座。

据介绍,中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也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国家。2000年我国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达8811万人,占全国总人口的7%,按照国际标准,我国已经进入老龄化社会。人口老龄化作为一个世界性性问题,联合国提醒各会员国:要“铭记21世纪老龄化是人类前所未有的,对任何社会都是一项重大挑战”。

侵害老年人权利的现象 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 专家指出:直接占有老年人的现金、房产、存折、债券、股票、抚恤金等等,成为近年来侵占老年人财产的一种趋势。面对“赖账”的不肖晚辈,老年人该如何保护自己? 前不久,上海市闸北法院判处了一例侵占老人存款的案例。判决许某还其母吴老太钱款4.11万元。几年前,75岁的吴老太回安徽老家居住。临行前,女儿许某说想帮她保管其在上海的银行存折、邮政储蓄存折和身份证,以免老人不小心丢失。想想有理,老人便同意了。没想到仅过了几天,许某就取出本息挪作他用。老人去年才知道这件事,催要了近一年,女儿就是拖着不还,直到引出这场官司。(案例1、2) 75%以上的老年人未向子女要借据,这样就造成子女赖账有恃无恐,老年人的官司因为手中没有借条而取证艰难。

对老年人人身权利的侵害 受长期封建思想影响,继父、继母的权利在许多人心里常被忽视。社会学家指出,这种痼疾在现代社会中已总体减少,但是因为现代社会竞争的加剧、生活压力的增加,反而在局部出现了冲突加剧的现象,老年人必须警惕。张老先生和王女士本是南京市的一对再婚夫妻。婚后8年来,老两口建立了深厚的感情,生活虽不富裕却十分和谐。然而张老先生的儿女一直不接受她。去年冬天,张老先生一人去北京探望小女儿,不想却在北京突发脑溢血不幸病故。几个儿女在并未通知王女士的情况下就将张老的遗体在京火化,并将骨灰与张老先生前妻的骨灰安葬在一起。王女士得知噩耗后十分悲伤,但更让她痛楚的是张先生的子女死活不告诉她张先生骨灰的安葬地点。今年年初,王女士以自己的“悼念权”被剥夺为由将张先生的子女告上法庭。

常常被遗忘的“精神赡养权” 近年来,老年人维权又出现了一种新鲜事:一些晚辈虽然付给老人一定的赡养费,但是有意孤立老人的生活环境,长期不探视老人,使老人处在一种孤独、凄凉的境地。一些老人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要为自己争取“新”的权利。今年5月,北京市92岁的刘老太太咬破手指按下一枚血手印,一纸诉状将自己的儿子告上朝阳法庭。老人伤心欲绝地说:儿子过得很好,收入很高,但是同在北京生活,却整整13年没有看望过她了。77天竟没有人管。过年的时候老人给吴某打电话,吴某却不耐烦地说:“不是给你钱了吗,还那么麻烦干什么?”

其他侵害老年人权益的问题 有些患有严重精神疾病、长期慢性病、生活不能自理的老人,有子女把他们当做一种包袱推向社会。他们的维权之路更加艰难。今年4月,武汉汉阳一家餐馆来了一名老婆婆和他的两个儿子。儿子给她买了一碗馄饨,却眨眼间不见了踪影,留下年约七旬的老婆婆孤身呆坐了一天。老人说话语无伦次,精神不太正常,无法与其正常交流。店主只好拨打110电话反映情况,经查,老人患有精神疾病,几年来一直没有医治好,两个儿子觉得母亲是一种拖累,竟然丧尽天良地将母亲遗弃在街头。被遗弃或者被“保守照顾””的老人大多长期患病,花费较高,一些自私的年轻人便将此种经济支出视为“奢侈”,认为“早晚都是个死””、“还不如省点钱花在孩子身上”。老人有看病治疗的权利,遗弃、虐待患病老人是严重犯罪行为,但是他们的维权问题还没有得到社会应有的重视。子女利用老年人的病情如精神疾病、老年痴呆、瘫痪在床而侵占、骗占老年人住房、存款的现象也已出现,值得警惕。

有关老年权益保护的法法律法规 老年人属于社会弱势群体,我国立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就是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从宪法、婚姻法、继承法、刑法、行政法到众多地方性法规都有关于老年人权益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体系必须要与老年人的需求结结构相对应,也可以看作是一个金字塔结构。位于塔底的法律法规是对老年人“基本需求”的保护,即对“生存性需求”的满足与实现,是老年人作为社会公民所享有的最基本权利,这已在我国的相关立法中得到了较为充分的体现;老年人权益法律保障金字塔的中部和顶部,是对老年人“高级需求”的保护,即对“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满足,是老年人作为社会成员中的特殊群体,所享有的特殊保护。国家要保障老年人有一个幸福安康的晚年,使老年人能够共享社会发展进步的文明成果。而我国对于老年人“发展性需求”和“价值性需求”的法律保障,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将会显得不够完善、不够具体,是我们未来老年立法中需要着重予以完善的环节。金字塔的塔尖为老年高级需求的保护,即老年人老有所为、老有所乐方面的保护。

老年人的基本权利 面对自身的权益受到侵犯,作为弱势群体的老年人却更多地选择了‘忍’字。有的老人不知如何运用法律,忍气吞声地承受着一切;有的认为‘家丑不可外扬’’,不愿打官司‘丢人’;有的则是不敢向法律讨说法,惟恐事后遭到子女报复,令自己的晚年雪上加霜。这种种心理障碍,使得老人们的‘亲情防线’异常薄弱。”虽然在1996年我国就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但在法律条文面前,“剪不断,理还乱”的亲情,成了老年人维权过程中的最大障碍。而有了亲情障碍,老年人在维权上的力度就小得多,客观上也助长了侵权事件的发生。

受赡养权 根据《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有四类亲属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一是老年人的配偶;二是老年人的成年子女;三是老年人的弟妹;四是老年人的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一般情况下,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没有赡养的义务,但当老年人的子女全部死亡或生存的子女没有赡养能力时,老年人成年的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需要赡养的老年人就有赡养的义务。另外,赡养人的配偶对老年人虽没有赡养义务,但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111条第3款规定:“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 对老年人的赡养包括对老年人进行经济上的供养、生活上的照料和精神上的慰藉三大方面。

对老年人的经济供养,包括:对无经济收入或收入较低低的老年人,赡养人要支付必要的生活费,保证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要;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和护理;对缺乏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农村老年人的承包田,赡养人有义务耕种,并照顾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对老年人生活上的照料,主要指:当老年人因患病卧床,年高行动不便或患老年痴呆症等原因,致使生活不能自理时,赡养人要照顾老年人日常的饮食起居及精神上的慰藉。

社会保障权 城镇老年人应该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保险。对于经济困难无力支付医疗费用的患病老年人,提倡社会救助,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帮助。

婚姻自由权和居住权 关于老年人的“居住权”,法律规定老年人对自己所有的私房,享有房产权,可以自己居住使用,也可以依法赠与、出卖给他人;老年人对以自己名义承租的公房或他人所有的房屋,享有房屋租赁权。

自由处分遗产权,继承权,侵害老年人权益的救济。老年人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寻求法律保护。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被侵害人或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与家庭成员因赡养、扶养或者住房、财产等问题发生纠纷时,可以要求家庭成员所在地组织或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调解,各级老龄工作机构构都是老年人的“娘家”,希望老人们在自身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及时向当地居委会、村委会或各级老龄工作机构反映,请求他们对实施侵害者进行批评教育,直至改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老年人因其合法权益受侵害提起诉讼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可以缓交、减交或免交;需要获得律师帮助,但无力支付律师费用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对于侵犯老人权益、虐待或遗弃老人情节特别严重的,司法机关会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遗弃和虐待老年人应受到法律制裁 遗弃老年人,是指对老年人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当事人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的老年人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如成年子女不赡养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配偶不履行扶养对方的义务等等。对遗弃老年人情节较轻的,应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责令其改正错误,必要时给予行政处分或行政处罚;对拒不履行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可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对遗弃老年人情节恶劣的,依《刑法》规定予以处罚。 同时法律还规定,对虐待老年人的行为要依法进行严惩。虐待老年人,是指经经常性地打骂、冻饿、禁闭老人,或强迫老年人过度劳动,有病不给治疗,或其他折磨、摧残老年人身心健康的行为。现实生活中,虐待老年人的行为人大多是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如老年人的配偶、子女、儿媳、女婿等,他们一般负有赡养老人的义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虐待老年人情节较轻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恶劣,构成虐待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受虐待的老年人既可以采取正当的防卫行为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也可以请求居委会、村委会或其他社会组织的援助,对构成虐待罪的行为人,受虐待的老年人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追究其刑事责任。

有理有据的案例分析讲座,老人们听了感受很深,他们同时也希望全面推广普及让年轻人也来听听法制讲座,效果也许更好

责任编辑:吴蜀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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