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吴蜀丰 报道)在重庆“两会”期间,忠县政协副主席,民革忠县工委主任唐代提交《关于加强在线旅游平台的监管的建议》随着互联网技术飞速发展,在线旅游市场迎来前所未有的发展机遇,景区门票在线预订、机票在线预订、酒店在线预订、度假产品在线预订……,在线旅游平台已渐渐成为旅游市场的重要经营模式。不可否认,蓬勃发展的在线旅游平台以其高效、便捷的服务深受消费者青睐。然而,在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在线平台发展也逐渐暴露出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诸多问题。特别是近几年重大旅游安全事故频发,各种形式的游客利益受损,给在线旅游消费者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极大隐患。因此,特对加强对在线旅游平台的监管提出如下建议:
在线旅游平台存在的问题旅游在线平台营销信息“名不副实”。在线旅游平台代理商制度不够完善。在线旅游平台安全服务不够健全。出现以上类似问题的原因,主要是法律法规不完善,在线旅游监管缺位,企业诚信自律意识缺乏。加之在线旅游点多、线长、面广,涉及线上、线下多个环节,覆盖交通、酒店、景区、餐饮、购物等多个方面,使得监督执法和企业自身内部管理存在盲区。在线旅游平台杂乱无章、企业内部制度不健全、内部监管不到位、企业不讲诚信,严重影响了消费者的消费体验,侵犯了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加强旅游在线平台监管的建议如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虽然旅游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发布旅游经营信息的网站,应当保证其信息真实、准确。《电子商务法》第十七条规定,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虚构交易、编造用户评价等方式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但这些条款不够细化具体,可操作性相对较差。为此,还要进一步细化相关条款和处罚措施,明确界定各经营者之间、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制定在线旅游监管具体操作规范,杜绝各经营者推诿责任,让法律条款更具约束性和可操作性。强化旅游电商平台应承担的线上、线下双重审核义务和责任意识,强化平台和有关商家诚信经营的第一责任人意识,营造让消费者放心的在线旅游消费环境。加快制定在线旅游业服务质量标准等行业标准,为监管部门执法提供制度依据,以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建议提高在线旅游平台设立的准入门槛,规范在线旅游企业经营许可范围。加强对自助游产品的上线审核。建立完善在线平台价格监控、虚假信息监管、游客利益保障等相关机制,填补法规上的空白。
加强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当前,我国对于数据造假缺乏相应的惩戒措施,对相关企业更多的是舆论监督。舆论“一阵风”过后,很多数据造假行为便不了了之了。建议将在线旅游平台经营行为结果与企业诚信挂钩,以保证在线旅游平台的服务质量。
尽快构建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数据监测机制。当前,我国在线旅游领域的监管相对薄弱,为此,建议借鉴司法领域的公证机构和金融领域的评级机构,构建中立、权威的第三方数据监测和信用机构及管理体系,确保相关数据真实有效。《电子商务法》第七十条也明确规定,国家支持依法设立的信用评价机构开展电子商务信用评价,向社会提供电子商务信用评价服务,以进一步完善在线旅游数据诚信体系,让在线旅游平台敬畏数据,让旅游者相信数据,进而为旅游行业的良性竞争、优质发展创造规范的市场环境。
尽快建立协作监管机制,建议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文旅部门、公安部门联手行动,同时,将全国旅游行业服务监平台与公安在线系统、市场监督管理在线联网,增加细化各相关信息真实性的审核审验环节,完善监管体系。
加快构建信用监管机制。2021年文化和旅游部发布《文化和旅游市场信用管理规定》,加强和规范文旅市场信用管理,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建立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实现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共用。保护从业人员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开通旅游平台专用投诉通道。加强对旅游在线平台的处罚力度,精简对在线旅游平台投诉的行政处理环节和成本,让消费者尽快获益。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约束机制,建立在业平台旅游企业信用档案和曝光平台,以形成良好的正向激励机制,以制约在线旅游平台违约行为。
责任编辑:上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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