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报道讯(通讯员吴月星)8月18日,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检察院对一起非法狩猎案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重点打击非法狩猎野生动物违法犯罪活动。
经查,2019年以来,王某某雇佣方某,在通川区青宁镇长梯村汪家碥(小地名)与安云乡木龙村5组青垭子(小地名)等地,通过安装电机的方式,多次非法捕猎野生动物,共狩猎麂子10只、野猪2头。根据通川区林业局出具的《关于涉案野生动物价值认定的证明》,野猪和麂子都是“三有”保护陆生野生动物。同时,根据《陆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规定,野猪属偶蹄目,猪科(Suidae)动物,其基准价值为500元/头;麂子属偶蹄目,鹿科(Cervidae)动物,其标准价值为3000元/只,二人通过电击方式造成野生动物资源损失共计31000元。
该院审查认为,王某某、方某非法狩猎的行为侵害了野生动物资源,破坏了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31000元的赔偿责任。在依法履行诉前公告程序,公告期满无适格主体对该案提起诉讼后,通川区检察院向通川区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诉讼请求判令非法狩猎侵权责任人王某某与方某承担赔偿生态环境和资源损失31000元,并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在市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庭审中,二被告对起诉书中的案件事实、证据及诉讼请求均无异议,通川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
责任编辑:上官慧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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